放寬「國籍法」以利外籍人才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中華男籃時隔14年重返亞籃四強,203公分的歸化中鋒戴維斯係關鍵球員,在中華男籃8月12日下午凱旋歸國時,戴維斯更承諾要當一輩子的臺灣郎!外國人如何歸化成為我國公民也因此成了近來國人關注的課題。外國人如欲透過歸化取得我國公民身分,目前須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7條規定提出申請,並自內政部許可之日起,取得我國國籍。且因我國「國籍法」乃採單一國籍的立法精神,根據「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依第3條至第7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的證明。

我國「國籍法」雖採單一國籍的立法精神,惟因華僑對中華民國創立過程有所貢獻,我國承認「華裔」的外籍人士可具雙重國籍,僅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於就(到)職前應放棄外國國籍1。因「華裔」外籍人士並非「國籍法」第9條所稱之「外國人」,而係可具有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無須透過「國籍法」第3條至第7條之規定申請歸化,即可取得我國公民身分。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雖默許「華裔」外籍人士可擁有雙重國籍,然原則上不允許「非華裔」外籍人士持有雙重國籍,「非華裔」外籍人士可取得雙重國籍的特殊情形包括2:

一、能提出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例如哥斯大黎加及墨西哥等國法令或政策規定,永遠不許可該國國民放棄國籍,該國國民如欲歸化成為我國公民,自無法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的證明。

二、實務上,如韓國等國家法令規定該國國民喪失國籍須先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造成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的證明文件。

三、部分國家法令規定,其國民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如英國規定須滿18歲或新加坡規定須滿21歲始得放棄國籍,故於歸化當時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的證明文件,須滿一定年齡後,方得辦理喪失其原有國籍相關證件。

此外,立法院前立法委員黃義交曾提案建議修正現行「國籍法」第9條規定,建議本於外交上平等、互惠原則,以歸化者本國法對於外國人欲加入(歸化)其本國時,亦須放棄其原有國籍為限,該申請歸化者方應放棄其本國國籍。查上述提案經立法院開會審查後,決定「國籍法」第9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3,主要理由為基於國家忠誠及減少雙重國籍者之考量4。

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本「平等互惠」原則,至於應否對國家忠誠,則是個人的義務。如基於個人應盡到對國家忠誠義務的考量,認為「非華裔」外籍人士在歸化成為我國公民時,一律限制其必須放棄原有國籍,反而對「華裔」外籍人士默許其可擁有雙重國籍,不要求其對中華民國盡到忠誠義務,恐有矛盾之處。為歡迎外籍人士歸化成為我國公民,有關現行「國籍法」第9條規定似可檢討鬆綁,以進一步放寬「非華裔」外籍人士得申請持有雙重國籍的要件。

 

[1] 翁曉玲等,〈憲法思維養成之教學研究計畫-憲法學理與案例識讀〉,《教育部97年度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頁21。
[2] 詳見行政院於101年3月2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第9條有關之修正說明。
[3] 詳見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39期,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併案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籍法施行條例』案」第一次會議紀錄,頁61。
[4] 同前註,頁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