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近期對工程技服業之績效成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一、以工程產業發展為念,推動工程會組織再造事宜

101年6月29日函送「工程會因應組織再造之業務及人員移撥提案-協助工程產業發展之無縫接軌規劃」資料予行政院研考會,並與工程產、學界、行政機關、立法院逾10次會議溝通。101年8月14日獲行政院陳前院長決定本會大部分業務將併入「交通及建設部」之政策方向,以避免事權分散,影響效率。本會先於101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增訂第5條之1,作為過渡時期財政部委託辦理政府採購業務備案之行政委託依據;另101年12月28日立法院完成「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朝野黨團協商,已將本會經費審議及管考業務納入。後續待「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三讀通過後,即刻啟動。

二、構建正面循環之工程環境

工程會持續透過健全法規鬆綁、型塑機關使命感、深化政府與產業界的夥伴關係等系統性做法,促使公務員能做、肯做、敢做,機關首長公正、清廉、授權,產業界提升技術而能獲得合理利潤,共同形成一個正面循環之工程環境,並達成人民得到優質的公共建設,政府展現施政績效,而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的願景目標。

三、提升公共工程執行績效,強化生命週期管控,訂定設計使用年限

(一) 國內設計規範目前多未明確規範公共設施設計使用年限,不僅增加後代子孫負擔,也不符國際潮流。訂定公共設施使用年限為啟動工程全生命週期管控的關鍵步驟,讓機關、設計者、施工廠商均有共同的品質目標以供依循,營運管理單位也能據以善盡養護責任,以達成公共建設長久耐用的目標。

(二) 102年6月28日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提案報告,已確認訂定公共設施設計使用年限之必要性; 7月10日召開跨部會及專家學者會議,並於7月16日函請各設計規範主管機關啟動規範編修作業,於3個月內完成設計規範清查,4至6個月內提出設計規範編修計畫,並透過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持續落實推動。

四、修正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

(一)  工程會部分:
101年6月間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之條款。迄102年7月5日配合各仲裁協會辦理13場次以機關人員為主、2場次以產業界人員為主之仲裁機制研討會,約3,100人參與,希望機關人員樂意採仲裁方式,以快速解決履約爭議。陸續拜訪交通部、國防部、教育部、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等主要工程機關。

(二)  其他機關:
交通部已積極訂定仲裁人資料庫等具體作法及配套措施,並於101年11月1日實施。經濟部已函請部屬機關(構)將有益仲裁機制條款納入契約,並將持續督促所屬配合辦理。教育部將採取遇有履約爭議與承商無法協商解決時,後續優先採調解方式、其次仲裁、最後訴訟之處理順序。國防部支持以調解、仲裁之快速方式解決履約爭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條款,並於工程檢討會議中邀請專家宣導仲裁機制,未來將參考其他部會作法推動。農委會將適度鼓勵所屬機關採仲裁方式解決履約爭議,並就不同專業領域,研議建立候選仲裁人資料庫供所屬機關使用,持續宣導此一措施。營建署認同本會推動以仲裁方式快速解決爭議之作法,將配合推動。

(三)  成效:
102年1月至6月公共工程仲裁案件達50件,每月平均8.3件以上;與101年1月至6月之27件,每月平均4.5件,及7月至12月為34件,每月平均5.7件比較,102年上半年仲裁件數明顯提升。顯示各機關採用仲裁之意願已有提升。 

五、增訂調解撤回之收費上限

101年8月3日修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增訂調解撤回之收費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以減輕申請人負擔。

六、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建議調解委員

101年8月1日起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以提高當事人對調解建議之接受度;迄102年6月底止,繳費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建議名單案件之比率為67%,核派委員包含當事人建議名單之比率約為97%,當事人有建議委員之案件,出具調解建議而調解成立之比例達92%。

七、修正契約範本,增訂智慧建築服務費用條款

101年11月1日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納入101年5月17日修訂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依工程規模訂定合理之扣罰額度;明訂「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智慧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如由技術服務廠商提供,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由雙方議定。

八、防止工程廠商低價搶標,強化工程履歷

(一)  宣導及推動工程採購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挑選優良廠商辦理工程,迄101年底已赴各地舉辦相關座談計25場次,累計參加人數約1,300人;101年底開始擇重要工程主辦機關選定適宜案件,推行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二)  推動三級品管制度,要求廠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及工程主管機關分層落實品質管制。全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已成立49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機關的工程品質,每年約查3,800件工程,查核比率約9%,查核成績不良(丙等)之工程比率由93年之5.38%,逐年下降至102年6月之1.2%。對於品質欠佳之工程,已追究相關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監工人員、建築師、技師、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施工廠商之責任,93~102年6月已撤換1,268位工地相關人員,並有276件工程施工品質不良拆除重作,對於品質之提升已有相當績效。

(三)  地方公共工程不當低價搶標嚴重,依統計資料顯示近年政府工程發包,約99.83%件數係以價格標進行,致常有惡性不當競價且履約不實情事。搭配三級品管制度,工程會於101年10月至12月實施 「打擊貪腐蠹蟲 剷除偷工減料-行動專案」,針對全國22個地方機關所屬44件工程(挑選決標比偏低、異常承攬廠商或查核成績偏低之工程),進行混凝土鑽心強度之抽驗,發現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苗栗縣及台中市所屬5件工程抽驗不合格,主辦機關已執行拆除重作、減價收受、對廠商處以罰款等措施。此一專案可減少廠商不當低價搶標僥倖心態,導正不良風氣,督促工程品質合理化,未來將不定期繼續實施。對於決標金額低於底價80%之異常工程案件,將列為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重點查察案件,防範廠商低價搶標降低品質。

(四)  研訂「混凝土鑽心取樣抽驗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提供各機關參考,並要求全國各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材料抽驗,且抽驗比率以30~50%為原則,102年截至6月底止,全國各機關已辦理19.1%之材料抽驗,高於101年全年抽驗比率之4.2%,有效嚇阻廠商偷工減料;另加強查核金額以上重大工程之施工查核,由原法定規定之20%提升至30%,截至102年6月底止,全國各機關已辦理25%查核金額以上重大工程之施工查核作業。

(五)  為避免無履約能力之廠商得標後延誤工期、停工解約,於102年2月26日函請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六)  為使機關明確瞭解投標廠商過去工程經驗與實績的詳細內容,於102月5月9日完成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並通函各機關依新規定辦理,新增內容包含記錄工程主要工項、實作數量與執行本工程的相關單位及人員等資訊,有利機關將來在採購評選或是審查投標資格時,據以判斷廠商之履約能力。

九、改進機關延遲支付工程款及建置標案管理系統(廠商端)

(一)  於101年11月1日啟動「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機制」,提供廠商透過網路、傳真及信函等途徑進行通報,另自標案系統主動篩選付款異常案件送機關查處,並由本會列管追蹤至機關付款為止。

(二)  「行政院提振景氣措施」已將本項列為重要措施之一,自102年6月起依地理位置召開北、中、南3場次分區檢討會議,追蹤尚未付款通報案件及系統主動篩選之付款異常案件之付款情形,截至102年7月19日止總計通報128件,屬中央機關案件計36件,其中以交通部所屬的工程13件最多;屬地方機關則有92件,其中以雲林縣政府13件最多;在延遲原因分析方面,以「尚有履約爭議事項待解決」及「尚在辦理請款作業」的案件最多。

(三)  啟用通報機制以來,已有教育部等28個主管機關共計72件結案,付款金額達4.12億元;另自本會6月10日函請機關查處付款異常案已完成付款者計29案,付款金額達2.01億元;協助廠商取得工程款總計達6.13億元,有效改善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付款情形。

(四)  另為提升整體工程產業界管理效能,已於101年12月建置完成「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廠商端)」,開放公共工程施工廠商,查詢及運用所承攬工程的相關資訊。

十、強化停工解約管控機制,加速公共工程之執行

為落實行政院102年5月28日發布「提振景氣措施」採取具體作法,工程會除持續篩選異常案件請相關機關追蹤管制外,已於102年6月5日進一步研訂「強化停工解約管制機制」,俾達成今年加速執行金額100億元之政策目標。截至目前,不到2個月期間,已促使22.43億元預算重新投入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相關具體做法及初步成果如次:
(一)  政策宣導暨標竿學習:於102年6月13日邀集未執行金額5千萬元以上停工、終止契約(含解約)案件之41個機關,召開本措施政策宣導及案例交流座談會。

(二)  啟動5千萬元以上停工、終止契約(含解約)案件訪查:
1. 截至7月19日,針對未執行金額5千萬元以上停工、終止契約或解約案件共計48件,完成24場次逐案實地訪查或檢討會議,協助解決困難問題。如有新增之未執行金額5千萬元以上案件,亦將立即適時安排實地訪查。
2. 截至7月19日,已復工或重新發包案件共有「龍形加壓站土建工程」等15件,金額共計16.61億元。

(三)  加速執行5千萬元以下停工、終止契約(含解約)案件:
1. 於6月11日將未執行金額5千萬元以下停工或終止契約(含解約)832件標案明細表,函請交通部等5部會協助處理所屬及受補助機關停工解約問題,並每月更新協處情形。 
2. 截至目前,已復工或重新發包案件共有「國立斗六高級中學明德樓及自強大樓整建工程(再接續工程)」等計120件,金額共計5.82億元。 

(四)  建立停工、終止契約(含解約)案件處理知識庫:歷次未執行金額5千萬元以上停工或終止契約(含解約)案件實地訪查或檢討會議紀錄,登載於工程會網頁供各機關參辦。


十一、推動採購法修正案,更重視廠商權益

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2年4月26日完成黨團協商,待二、三讀程序),其內容包括:
(一)  增訂第73條之1,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該規定者,機關應支付遲延利息,並對失職人員依法懲處;
(二)  增訂第73條之3,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如發現機關無正當理由延誤付款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令予以懲處。上開3條文可改善機關遲延付款情形;
(三)  修正第85條之1,申訴會就所受理之工程案件之履約爭議,「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發揮調解之功能,其修正內容與本會「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方向相同;
(四)  修正第86條,將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上限,由25人修正為35人,以提升爭議案件處理品質及效率,其修正內容與本會「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方向相同;
(五)  修正第101條,對於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者,須經有罪判決確定;對於不履行保固責任、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形,增訂以「情節重大」為適用要件,以避免苛責廠商情形;增訂一事不二罰原則及機關通知之時效規定;其修正內容與本會「公共工程躍升計畫」推動方向相同。

十二、推動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  推動「公共工程躍升計畫」,各機關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比率自101年初63.2%提升至102年6月84.4%;決標金額比率自70.9%提升至93.1%。101年迄今已決標之技術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或開口契約迄今已逾500件。

(二)  本會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9610號函頒「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三) 另為確保合理技術服務費用,除推動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決標及減少不當工程採購之低價搶標外,並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及依技服辦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如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80%者,建造費用以底價之80%代之。

十三、法規鬆綁,修正技服辦法

10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技服辦法,修正要點包括:
(一)  允許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包含監造服務、增訂附表四「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可提升採購效率,並有利統包案之推動;
(二)  修正附表一附註第八點,及附表二增訂附註第五點,明訂「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補強,且須就補強之結構物進行分析者,其服務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不適用本表計費。」可避免誤用本表計費;
(三)  附表一增訂附註第十一點,明訂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比照綠建築),以利推動智慧建築。 

十四、修正技師法相關子法

(一)  101年3月6日修正發布「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增加委員人數以擴大委員會專業涵蓋領域;技師公會代表由3人增為5人,強化公會自律功能。

(二)  101年9月6日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及其附表,新增「交通運輸纜車工程」為依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種類,並明定公路應依公路法規定辦理。
(三)  101年11月14日修正「技師法施行細則」,簡化申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應檢附之資料與程序,並新增國外服務年資證明文件之驗證規定。


十五、建立工程產業全球化平臺,協助工程產業邁向全球市場

(一)  成立工程產業全球化平臺:考量工程產業國際化及開拓兩岸工程市場涉共通議題,爰將101年12月3日成立之工程產業國際化平臺及102年3月6日成立之工程產業兩岸事務小組,合併為全球化平臺。相關成果包括:以個案方式成立政府援外工程專案小組、逐步成立工程產業國際化專案辦公室、研擬國內工程產業得標國外政府標案得酌減押標金/保證金30%、完成勞動及金融法令釋疑、協調國發基金釐清國內工程產業參與國際標案得適用「綠能與產業設備輸出貸款要點」,貸款額度為100億元。

(二)  協助廠商掌握海外商機:
1.協助國內幾家大型顧問公司組成策略聯盟,赴海外投資成立顧問公司,參與海外工程之投標。
2.成功爭取我國工程專業人員派駐國際投資銀行,以利掌握先機並建立長期互動管道。

(三)  組團歐銀、亞銀參訪,國際交流訪問:
1.102年5月9日至11日會同工程產業廠商參與歐銀年會及商業論壇,蒐集相關商機及建立聯繫管道。
2.102年3月19日至21日參與亞銀第四屆商機博覽會與外貿協會辦理之臺灣優勢產業說明會,建立伙伴關係與聯絡管道,協助廠商爭取亞銀商機。
3.102年2月27日召開哈薩克訪問團交流會議、102年5月1日召開尼加拉瓜共和國交通暨基礎建設部部長交流會議,均邀請相關公會與外國政府官員進行交流。

(四)  102年5月9日研擬工程產業全球化白皮書草案,函送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提報102年7月23日第1次全球化平臺會議討論,後續循程序報院核定後執行。

十六、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

為遏止政府採購貪腐行為,本會與法務部共同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由法務部廉政署及本會共同組成,將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異常採購案件警示系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及「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透過法務部相關組織與人員針對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進行控管查察,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除確保政府採購品質外,更進一步發揮興利除弊,打擊貪瀆不法之效能。

十七、公共建設達成率高

(一)  101年度列管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全年可支用預算數約3,500億元,預算達成率93.73%,超越近年來最高的99年達成率92.41%目標,且較100年同期大幅提升1.58%,再創新高,有效提升建設執行效率,帶動經濟發展。102年度列管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全年可支用預算約3,650.01億元,截至102年6月底,累計分配數1,410.25億元,已執行1,327.32億元,預算執行率94.12%;達成率36.36%,高於去(101)年同期之36.24%,有效提升建設執行效率。

(二)  在愛台12建設方面,101年度政府計投資約3,200億元預算,預算達成率93.37%,也較100年同期提升1.87%,成績亮眼;民間投資部分,101年亦成功吸引民間資金投入近2,400億元,超過原定目標的1,750億元。102年截至第1季,累計分配數587.03億元,累計執行數568.22億元,執行率96.80%,較去(101)年同期95.01%,提升1.79%,績效良好。 

十八、101年促參簽約金額大幅成長,並於102年無縫移撥財政部

101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案共99件,簽約金額1,419億元,為100年簽約401億元的3.5倍,大幅成長(歷年促參簽約平均金額約500億元水準),亦顯示101年招商成果豐碩,提供產業界更多工作商機。自102年起工程會促參業務已順利移撥財政部,在既有基礎下,未來更將結合國有土地開發,強化促參推動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