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影響國內印刷業者政府採購商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25)日自由時報報導要求政府機關相關公務採購,應以台灣廠商為優先,保障台灣印刷業的生機,工程會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未包括政府採購市場的相互開放,機關辦理採購,可排除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工程會指出,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故機關辦理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以101年政府採購情形為例,印刷服務採購總決標金額約新臺幣7,500萬元,件數共952案,其中僅有4件非由我國廠商得標,包括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法國及荷蘭廠商印製郵票,及中央研究院委託美國廠商在當地印製期刊發行。此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印刷服務之總訂購金額約4,198萬元,得標廠商均為我國廠商。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印刷服務採購,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機關甚至可以優先採購國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提供之印刷服務。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如評估個案印刷內容有涉及國家安全而有保密需要者,得以不公告方式辦理,洽我國印刷業者採購。
 

 
   
發布單位: 企劃處三科
更新日期: 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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