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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小組裁決美國對中國大陸特定產品課稅之措施違反最惠國待遇義務WTO & RTA中心
作者: 余飛槿
WTO於今(2020)年9月15日公布美國對中國大陸產品課稅案(United States — Tariff Measures on Certain Goods from China, DS543)之小組報告,小組採納中方主張,裁決美國依據《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條,對特定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加徵關稅之措施,因僅針對中國大陸產品而未涵蓋他國產品,且加徵關稅亦高於美國在WTO關稅減讓表所承諾之約束關稅,故違反GATT 1994第I.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及第II條減讓表之規定。
本案源於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於2017年8月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依《1974年貿易法》對中國大陸展開不公平貿易行為調查。USTR於2018年3月22日發布調查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剽竊美國企業的智慧財產和以技術移轉作為允許投資之條件,已構成不公平貿易行為。美國因而依據301條款,先後對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加徵關稅,其中包含自2018年7月6日起,對總值約34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進口產品清單加徵25%關稅,及同年9月24日起對總值約2,00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產品清單加徵10%、嗣後提高為25%關稅之措施。目前,美國對中國大陸加徵301條款關稅之產品總值已達約5,500億美元,但仍有部分產品因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達成而暫緩加徵關稅。
在本案中,中國大陸主張美國措施僅對中國大陸產品加徵關稅,且加徵關稅高於美國於關稅減讓表之承諾,有違反GATT第I.1條與第II條之虞。美國則主張,美中雙方已達成第一階段貿易協議,故《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第12.7條後段之規定,小組於報告內僅須簡要說明案情並報告已有解決方法,而毋須進行實質審理;假使小組仍要進行實質審理,美國主張則其加徵關稅之措施符合GATT 1994第XX條(a)項保護公共道德(public moral)必要措施之例外規定,並未違反協定義務。
針對此案,原則上小組並未採取美國主張,判定雙方談判仍在進行,且中方無意以談判結果取代爭端解決程序之裁決結果,故難認爭端「已獲解決」。其次,小組認為美國就「對特定產品加徵關稅之手段,可達到維護公共道德之目的」二者之實質關聯之論述並不充分,亦未有相關證據支持對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加徵關稅可達到其目的,故小組認為美國對系爭措施之舉證程度並不足以構成GATT 1994第XX條(a)項保護公共道德必要措施之例外,而違反最惠國待遇義務。
針對小組裁決結果,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表示儘管小組對美國提出中國大陸剽竊智慧財產及強制技術移轉之證據並無爭執,卻仍主張美國提出的證據不夠充分,顯示受害國家無法透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得到救濟,WTO顯然無法有效阻止中國大陸剽竊外國企業技術,故美國更應運用其法律及政策對抗不公平貿易行為。另一方面,萊泰澤強調,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將不受此小組報告的影響。值得注意者係,鑒於美國已杯葛新上訴機構成員之任命,目前上訴機構已無法審理案件,故美方如在小組報告公布後60日內提出上訴,將導致此案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
【由余飛槿綜合報導,取材自Bloomberg Law、USTR News,9月15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