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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會員因應COVID-19危機之出口禁令增加WTO&RTA中心

作者: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 - 第835期)

WTO秘書處1份最新報告指出,已有80個國家及關稅領域實施禁止或限制出口措施以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大流行,其中包括46個WTO會員(倘歐盟成員國個別計算則為72個會員)和8個非WTO會員。該報告係依據官方資料來源及新聞媒體報導,引發對現行多邊層級缺乏透明化,以及出口限制對全球供應鏈及公眾福祉帶來長期風險的關注。該報告發現,新的禁止或限制出口措施所涵蓋的產品差異很大,主要涵蓋醫療用品(例如口罩和防護罩)、藥品和醫療設備(例如人工呼吸器),然部分措施的管制範圍已擴及食品和衛生紙等其他產品。

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僅有13個WTO會員(倘歐盟成員國個別計算則為39個會員)依據WTO數量限制通知程序決議(QR Decision)的規定提交該些新措施的相關資訊,其中3個會員已依據WTO農業協定規定通知實施糧食出口限制措施。

該報告指出,資訊不足對想要採購物資以對抗COVID-19疫情大流行的國家造成損害及遲延,該報告並就會員如何通知其所實施之措施提供指導原則。儘管該報告承認WTO有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例外規定,但也強調進出口之經濟體長期將面臨的代價,特別是許多必需品的供應減少和價格上漲。有關該報告的重點臚列如下;

1、           COVID-19大流行使全球面臨史無前例公共衛生的挑戰。而全球對抗疫情大流行的醫療用品需求亦是空前的。各國均仰賴國際貿易及全球價值鏈來獲取產品,因此國際運輸持續中斷亦是一項挑戰,特別是貨物空運,經常與乘客旅遊同時受到影響。

2、           另一項複雜因素係實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措施不斷增加,部分WTO會員已採行該些措施以緩和國內必需品的嚴重短缺。為緊急應付COVID-19疫情需要,全球醫療必需品的產量極劇增加。運作良好的價值鏈有助於快速提高產量,同時抑制價格上漲。隨著產量增加,必須透過貿易管道,將物資自充足的地方運送至缺乏的地方,特別是不同地區疾病的流行高峰可能發生在不同時點。然而,缺乏國際合作的風險是阻礙緊急物資需求的供應。

3、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11條規定,大體上禁止WTO會員實施出口禁令和限制措施,但允許會員為防止或緩和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暫時實施禁止或限制出口措施。WTO農業協定要求如果任一會員暫時限制糧食品出口,則應適度考慮其他會員糧食安全的需求。WTO規則包括更多一般性例外規定,可以合理化限制措施,只要措施對不同國家之間未構成專斷或不合理的歧視手段或變相限制國際貿易。

4、           大型出口國實施禁止或限制出口措施可能於短期內降低產品的國內價格及增加該產品的國內供應,但該項策略並非無需付出代價。禁止或限制措施使全球相關產品的供應減少,而無能力製造該些產品的進口國將遭受損害,長期而言出口國亦將承擔損失的風險。一方面,國內價格降低將減少在其國內生產的動機,而國外價格較高則增加國產品走私至國外的誘因,上述2項因素可能減少國產品的供應。另一方面,實施限制措施的國家最終將引發骨牌效應。倘貿易無法提供安全、可預測的獲得必需品的管道,該些國家可能轉而尋求以國內生產取代進口,即使價格更高。此現象可能導致許多必需品的供應減少而價格上漲,長期而言影響甚鉅。

5、           關於多邊層級缺乏透明化方面,原則上,所有這類措施應該依據2012年數量限制通知程序的決議儘速通知WTO,而有關糧食出口限制措施則亦應依據WTO農業協定第12條通知農業委員會。惟哪些國家實施哪些措施,以及定期實施的新措施均持續不明確的情況下,經濟操作者及會員將必須應付高度不確定的環境。資訊不足使其難以有效地調整其採購決定及尋找新的供應者。此種情況尤其會對那些尋求採購必要物資以對抗COVID-19大流行的國家造成損害。

6、           本(2020)年3月20日的G20部長發布聯合聲明指出,同意在用以應付COVID-19的必要情況下,實施緊急措施,惟必須針對目標、成比例、透明及臨時性的,不會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中斷全球供應鏈,及符合WTO規則。同時本年4月21日的G20農業部長亦於聲明中重申,同意不對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me,WFP)及其他人道組織基於非商業和人道宗旨所採購的糧食和農產品實施出口限制措施或加徵特別稅賦。

7、           WTO秘書長Roberto Azevêdo敦促會員在採行出口限制及可能中斷供應鏈的其他措施時應表現最大程度的克制,亦呼籲會員因應COVID-19大流行而實施任何與貿易相關的新措施時必須強化透明化機制,可能的作法包括:確保新措施在國內充分公布並盡可能公告於相關政府當局的網站、任何新的出口限制措施應依據QR Decision儘速通知WTO,倘有影響糧食供應的限制措施應同時通知WTO農業委員會、依據WTO貿易便捷化協定(TFA)第1.4條透明化通知規定更新必要資訊(包括相關查詢點)、盡力提供其他會員有關通知要求以外的額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