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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就反制法國數位服務稅之擬採措施召開聽證WTO&RTA中心

作者: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文件編號: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 - 第820期

本(2020)年1月7日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針對為反制法國課徵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DST)而研擬之措施召開聽證。本案緣於2019年7月24日法國成為歐盟第1個課徵DST的國家,該稅制係針對在全球營收至少7.5億歐元(8.45億美元),同時在法國具2,500萬歐元數位營收的企業課徵3%的營業稅。美國因此於去年7月10日依據其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對法國課徵DST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2日認定此項課稅不合理並具有歧視性,對美國商業活動造成負擔及限制,擬議將對法國特定產品課徵高達100%額外關稅。據估計,法國此項DST約30家跨國大企業受影響,其中多數是美國企業,但亦包括中國大陸、德國、英國甚至法國的企業。DST係針對線上廣告、電子資料、叫車營運商如Uber與民宿訂房網站如Airbnb這類把使用者與產品進行連結的仲介服務所產生的營收課稅。此外,DST是依據消費者取得網路服務的所在地進行課稅,而非企業在歐洲的總部所在地或登記獲利之處所。

長久以來大型網路公司沒有合法繳稅一直為人詬病,而歐盟多數會員國亦認為網路公司並未繳納合理稅金,因為這些公司通常在其他國家註冊,包括像是愛爾蘭或百慕達等低稅率的國家,該些國家可以輕易地跨境轉移資金,因此儘管公司有高額的線上銷售卻可以輕易地規避課稅。事實上,法國認為全球經濟結構已經轉變為以數據為基礎的態勢,致使目前的課稅制度變得很落伍。根據歐盟執委會2018年統計,全球科技公司的平均稅率為9.5%,而傳統企業的平均稅率則為23.2%,科技公司明顯較傳統企業少繳許多稅金。此外,DST是針對公司營收(revenue)課稅,此種課稅方式比較容易執行,如果對獲利(profit)課稅就必須要證明是在獲利真正發生之處課稅,這對任何1家全球企業來說,要確認獲利實際在那裡發生是很困難的事,更遑論是在數位領域。

本年1月1日義大利亦正式實施類似法國的DST,土耳其亦提案課徵7.5%的DST。此外,英國於2019年7月已提案立法將針對英國用戶所使用的搜尋引擎、社交媒體平台及線上交易平台的營收課徵2%稅金。再者,奧地利、西班牙及比利時也在考慮對數位服務課稅。有關跨大西洋的稅收戰爭不是最近才開始,3年前歐盟執委會向Apple公司收取130億歐元的補繳稅款,當時美國財政部試圖但未能動搖歐盟對Apple公司的調查,該調查指出Apple公司在愛爾蘭獲得非法補貼。歐盟執委會還調查Google公司在愛爾蘭的稅收情形,並命令Amazon公司向盧森堡支付2.5億歐元的補繳稅款。歐盟認為,該些公司使用複雜的法律架構及智慧財產權許可來降低應該納稅的金額。然而,DST只是歐盟對大型科技公司強烈不滿的一部分。歐盟早已對網路公司在隱私及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上提出警告,而該些公司正在透過遊說及法院訴訟方式進行反擊,包括:Google公司2019年4月在高達12億美元法國稅收法案的法律訴訟獲得勝訴,以及Apple公司和Amazon公司正在歐盟法院對各自的歐盟課稅處分案件進行攻防。

日前法國表示,如果美國及其他國家同意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架構下,努力達成全球一致方案,法國就同意取消DST。OECD官員表示,希望在本年提出1套統一的DST方案。事實上,法國早在採行DST之前,就曾推動歐盟境內的DST,但因瑞典、芬蘭、丹麥及愛爾蘭等國拒絕同意而作罷。對此,歐盟新任貿易委員Phil Hogan認為,如果能解決爭端而不加劇貿易緊張局勢就是上策。否則,依照前述法律攻防趨勢而言,DST恐將成為貿易戰的新引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