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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針對法國實施數位稅發布301調查結果報告WTO&RTA中心
作者: 王韻潔
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自今(2019)年7月10日起,對法國「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 DST)法案展開《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項條款之調查,並於8月19日召開聽證會。USTR並於12月2日發布調查結果報告,認定DST法案確實對谷歌(Google)、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及亞馬遜(Amazon)等美國企業(以下簡稱GAFA)造成歧視,且其對於追溯性(retroactivity)、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等規範,不符合國際稅收政策的原則。
依據該項報告可知,USTR係基於以下五點原因,認定法國DST法案歧視美國企業以及違反稅務政策:其一,有法國官員曾表示DST法案的主要課徵對象為GAFA,而非其他法國或歐盟企業,且法國DST網站上放置了GAFA企業標誌;另外,若法國企業被課徵DST稅額,可以在公司稅中抵免,故明顯對美國企業造成歧視。其次,DST的可追溯性與國際稅收原則不一致,且DST要求企業使用複雜的財務報告系統,將增加美國企業的營運成本及負擔,使小型企業及其消費者都受到影響。其三,DST以總收入(gross revenue)而非營業收入作為課稅基礎,不但違背稅收政策,更將大幅增加低利潤公司的負擔,同時使高利潤公司需繳交更多稅額;且企業需對於是否為法國所獲得之收入進行額外區分,增加額外的行政成本。其四,根據國際稅收系統的原則,若一公司未在一國設立永久據點,則將不適用於該國的稅務系統,設立據點者也僅需支付部分稅額;然而,DST則無視於企業是否在法國設立永久據點,著實增加企業負擔。最後,美國認為DST旨在對特定的美國數位企業課徵稅賦,此舉並不符合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美國政府與歐盟執委會專家同意不對數位企業課徵特別稅率的共識。
除此之外,法國先前曾對DST的合理性進行說明,USTR在報告中也予以反駁。首先,法國官員曾經表示,依據歐盟執委會的評估報告,數位企業所繳交稅額遠低於其他行業;然而美國主張另有其他報告指出,數位企業所繳交的稅額已相當於、甚至遠高於其他企業所支付的金額。再者,另有法國官員說明,數位企業獲利於由法國提供的使用者資料,因此對該等企業課稅實屬合理;然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報告中指出,數位化對整體經濟環境造成變革,同時也對許多傳統產業帶來使用者價值,因此單獨對數位經濟進行課稅相當困難。
綜上所述,USTR判定法國DST法案對美國企業有不合理、歧視性的情形,並增加其營運成本,故擬對價值約24億美元的法國進口產品加徵100%的關稅,包含起司、葡萄酒、手提包等產品。目前美國尚未正式公布預計加徵關稅之日期,但將於2020年1月7日針對相關措施舉行聽證會,並於1月14日前完成徵詢意見程序。針對美國的舉動,歐盟則表示支持法國實施數位稅,並且不排除在WTO的場域下與美國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除了法國之外,USTR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表示,美國正在考慮是否對奧地利、義大利及土耳其的數位稅展開類似調查。
【由王韻潔綜合報導,取材自USTR,2019年12月2日;Federal Register,2019年12月2日;France 24,2019年12月3日;Reuters,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