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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正評估法國徵收數位稅之貿易行為WTO&RTA中心

作者:    李宜靜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數位稅務會議於今(2019)年3月13~14日在巴黎舉行。美國財政部稅務政策辦公室國際稅務副助理部長哈特(Chip Harter)於3月12日表示,法國針對數位公司徵稅之提案,對美國企業具有高度歧視性,各政府部門正研究在WTO貿易規則及條約與各項貿易協定之下,該歧視性之提案是否讓美國有權採取因應措施。

目前,OECD正探討如何在數位時代修改企業稅務體系,法國稱其提出之數位稅為達成國際共識前之臨時措施。然而哈特質疑OECD是否可於今年底達成數位稅務共識,其強調,美國期望協議大綱及執行協議工作計畫等能一併完成,並規劃須於6月進行所有技術性議題研究,換句話說,稅案目前仍處於工作進展期間,因此OECD最終選擇的解決方案,在2020年底前都不會是可以執行的。對此,哈特重申美國偏好的解決方案係透過改變行銷性無形資產(Marketing Intangibles)之國際稅務規則,以對數位經濟徵稅。根據該規則,跨國企業須將高於正常水準之利潤分配給消費者所在的國家;美國反對任何數位服務徵稅之提案,強調用戶參與並非是對企業徵稅的合理基礎。

法國研擬對全球數位營收規模達750億歐元(約8.46億美元),以及在法國境內數位營收達0.25億歐元之企業徵稅3%,並可回溯至2019年1月1日。此舉預估每年可帶來約5億歐元的稅收,約30家企業將受到影響,包括谷歌(Google LLC)、亞馬遜(Amazon.com Inc.)、臉書(Facebook)及蘋果(Apple Inc.)等企業,其中大部分來自美國。倘若法國稅案實施生效,有可能導致美國提出稅收條約爭端、報復性關稅甚或援引從未使用過的稅法來對法國在美子公司徵稅等措施。

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CSIS)資深顧問芮恩希(William A. Reinsch)表示,美國認為法國該稅法違反貿易和服務總協定之不採取歧視性措施,倘若法國確實通過該法案,則無法避免美國提出WTO爭端,案件之爭議點可能轉向法國稅案是否全面適用,抑或是否旨在歧視美國。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IIE)高級研究員赫夫鮑爾(Gary Clyde Hufbauer)認為,美國另一個可能的回應是依據《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條,對法國展開調查;美國亦依據此條款對中國大陸徵收關稅。根據該條款,政府可成立工作小組調查另一國措施是否歧視美國企業,倘若認定法國數位稅具歧視性,美國即可針對法國進口之葡萄酒、起士或香水等主要產品徵收關稅。

此外,赫夫鮑爾表示,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891條規定,總統可向依歧視性規則對美國公民和企業課稅之國家與企業,徵收雙倍稅費。基此,美國可增加對法國在美子公司之稅收,作為懲罰法國的方式之一。然而美國該法為較嚴苛之工具,至今尚未使用過,倘若他國以類似措施回應,美國的跨國公司將面臨全球性國家風險,且對在美營運之外國子公司徵收懲罰性稅費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

美國國家對外貿易委員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副主席柯文(Jake Colvin)表示,企業期望法國及其他有意採取類似措施之國家先等待OECD的解決方案,以多邊方式解決共同關切的議題;倘若法國和其他國家推行自有的數位稅收制度,商業團體將強烈反對並鼓勵美國政府作出回應。

【由李宜靜報導,取材自Bloomberg Law,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