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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正制定新反傾銷調查規則以符合WTO規則WTO&RTA中心

作者:    王煜翔

中國大陸在2016年12月取得完全的WTO會員資格,對於歐盟與美國遲未給予其市場經濟地位一事,已相繼向WTO提出控訴。面對中方市場經濟地位之控訴,現階段歐盟內部正積極進行辯論,討論如何制定新的反傾銷調查規則,以便繼續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高額反傾銷稅,並且仍不會違反WTO相關規範。

歐盟成員國部長理事會於5月3日的大使級會議上,一致通過由成員國全體所提出的新反傾銷規則提案,部長理事會主席謝里哈(Mark Sciriha)隨後於4日向歐洲議會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 INTA)表示:「歐盟反傾銷新規則提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確保WTO適法性問題,歐盟必須在此一問題上快速且全面性地做出回應。」

相對於成員國提案,歐盟議會與其他立法機構對此一問題之爭論,多數關注在如何保障歐盟企業發動反傾銷調查案件的權利,即讓歐盟更易於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以保障歐盟商業利益。為此,更有議員提出應將更高的社會、環境、勞工標準納入發動調查案件的檢視要件之中。歐盟執委會對此提出警告,其指出過多的檢視標準將會造成調查部門的行政負擔,反而不利於保護歐盟企業的商業利益。同時,歐盟執委會進一步對於成員國提案表達肯定,認為該提案有望符合WTO相關規範。

依據歐盟現行反傾銷規則,若是一個國家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體,則歐盟在計算傾銷稅率時可以使用經濟情況類似的替代國,來計算生產成本與正常銷售價格。相對地,依據目前歐盟成員國提案所採行的新規則,提案進一步納入了評估一個國家是否存在市場扭曲情況的方法,此一方法的適用與否係為個案認定,換言之,不以是否具備市場經濟地位做為排除或適用的考量。

由此觀之,在因應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控訴的問題上,歐盟採取了一個與美國極為相似的方法,當受調查國家的市場干預行為已造成嚴重的市場扭曲時,仍允許繼續採用替代國計算方法,或是使用未經扭曲的國際價格進行計算。對此,歐盟成員國已經同意未來將制訂一個例示性清單,說明哪些是可能構成嚴重扭曲市場的干預行為,如:政府政策性干預、市場存在許多政府控制事業、金融機構欠缺獨立性、不適當的破產法、公司法及財產法等執法程序等。

對此,歐盟執委會未來將針對個別國家或產業是否存在前述市場扭曲情況著手編制調查報告,以便未來歐盟企業發動反傾銷調查控訴時可據此做為證據資料。

【由王煜翔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