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政府擬向數位網路服務外商徵稅台灣經貿網
【 經濟部 / 駐加拿大經濟組 報導】
資料來源:Canadian Press
加拿大聯邦政府擬考慮向提供網路服務之外國公司收取銷售稅,如為加拿大人提供網上串流(streaming)服務之美國數位服務公司Netflix,因該公司向加拿大人收取的帳單中並無列入聯邦或省稅,然而提供相同服務加拿大公司的帳單卻包括聯邦和省銷售稅。
加拿大有報告指出,此差異不但使政府損失稅收,並不利於加國數位服務提供商競爭性。具體來說,要求加拿大國內數位服務商向顧客收取銷售稅,但是海外企業卻不收稅,這樣會令國內數碼服務更昂貴。
加拿大已正式批准「目的地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此一原則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11月制定,數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應按照最終顧客所居住國家規定收取銷售稅,不過,批准後,外商並不一定有義務實際執行收取銷售稅。
由於有更多網上服務包括專業和商業服務都在網路無國界環境下以數位方式提供,因此,有多個國家開始向亞馬遜、iTunes、谷歌和Netflix等公司收取銷售稅,如澳洲在去(2016)年通過法律提出新規定,其他國家例如新西蘭、日本、南韓、南非等國在過去兩年亦已開始執行。